采购人在评审中如何到位不越位?(66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6-11-02 09:16:21

采购人在评审中如何到位不越位?(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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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三方当事人之一、采购项目的买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采购的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采购人。那么,采购人在评审活动中如何确保到位而不越位呢?  

采购人如何参与评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但由于没有详尽的解释,人们理解不一,实践工作中,有三个问题让人很是烦恼:一是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二是采购人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评审;三是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审。  

先说第一个问题。采购人代表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与专家“眉目传情”,使专家在打分时偏向采购人所“钟情”的供应商,这种情况的确存在。虽然法律明文要求采购人代表不得指定品牌,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不得向评审专家做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等等,但都收效不佳。  

如何解决这个顽疾呢?有专家支招,项目组织方可在评审前进行提醒,现场录音录像,让采购人签署纸质承诺,或者将采购人代表与专家评审错开空间同时评审。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开采购人对评审活动的不当引导。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先讲一个案例。一个工程监理项目公开招标,在中标公告发布的当天,就收到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经过调查,采购人单位的刘某确实作为评审专家,参与了该项目的评审活动。因此,质疑成立。  

有关专家认为,采购人如果作为专家参与评审,不能保证评审独立性,有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专家应“独立、审慎、客观、公正”进行评审的立法精神。  

对于采购人如何参与评审,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也就是说,采购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可以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评审,但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来评审。还有一点,采购人代表参评的人数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说,公开招标项目,按照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若评委总人数为5人,那么采购人只能派一名代表;若评委为7人,采购人最多只能派两名代表参与评审。  

在评审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所起的作用有什么不同呢?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主要是准确传递和把握采购需求;从专家库里抽取出来的评审专家呢,主要是以第三方专业角度客观评价政府采购标的的商务条件和技术参数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如果采购人违反规定,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该怎么办呢?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库[2012]69号文,责令其改正,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还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最后一个问题。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行不行?不少业界专家认为,可以派,也可以不派,这是采购人的权利,他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可以更为准确地介绍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当活动出现异常情况时,还可以代表采购人的意见,使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所以,我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采购人还是尽量派代表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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